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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8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至8月25日,林某甲(另案不起诉)在其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锦园**幢**室的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接受林某乙、林某丙(均已行政处罚)、林某丁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40270元,后向上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投注六合彩。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的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接受林某甲(另案不起诉)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44260元,后自行根据网站开奖结果坐庄。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任某某、林某戊、林某丙、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系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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