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经他人介绍担任代理,通过招揽赌博人员进入他人赌博群,并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牛牛”、“十三道”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7500余元,后平台按充钻金额40%左右返利给被不起诉陈某甲人民币2900余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9日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亿游乐公司后台数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同案人员判决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证人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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