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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小名陈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住所地文山市**镇**村**号,租住文山市**街道**公寓**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租赁文山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一户居民楼1楼开设麻将室,向赌博人员提供八张自动麻将桌,其在经营的麻将室提供自动麻将桌进行赌博,以赌博的方式收取赌博人员5元、10元不等的人头费,从中获利七、八千元。2019年5月1日16时许,民警当场在陈某甲开设的麻将室查获打麻将参赌人员二十一人及赌博工具八张麻将桌。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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