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至11月间,钮某某伙同邱某某、陈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汇、**头、**浜等地,组织他人以麻将牌“筒子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钮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7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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