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7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其经营的杂货店二楼放置一台麻将桌、二副麻将牌、十二张扑克牌,断断续续设赌供人赌博。该赌摊赌注为人民币(下同)10元、20元、40元,陈某甲抽取前五盘赢钱的人每盘20元,每次抽取100元。至案发,陈某甲共非法营利约4000元。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陈某甲和参赌人员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后二人已作行政处罚),扣押到一台麻将桌、二副麻将牌、十二张扑克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麻将牌二副、扑克牌十二张(纸质)、麻将桌一台、赌资34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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