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8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到长乐区**镇**村**巷**号被害人陈某丁家中,向其讨要交通事故赔偿陈某乙孙女的医疗费。双方言语不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与被害人陈某丁及其家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徐某某发生争吵,后陈某乙打电话叫陈某辛过来帮忙,陈某壬、陈某癸刚好同在陈某辛家,即表示也过去看看。陈某壬先到陈某丁家中,与陈某戊发生肢体冲突,接着陈某辛持铁铲到被害人陈某丁家中,并用铁铲攻击陈某丁,随后铁铲被陈某己抢走,之后陈某辛与被害人陈某丁在大厅内扭打,此时陈某癸持刀进门后用刀砍被害人陈某丁,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等人与被害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相互殴打至家门口,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徐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亦被殴打致伤。经长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丁、陈某己、陈某庚、徐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辛、陈某壬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辛、陈某乙主动到江田边防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6日16时许,陈某壬、陈某癸主动到江田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董某某、陈某某、陈某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己、陈某丁、陈某戊、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因讨要医疗费不成与对方发生争吵,继尔互殴系民事纠纷而引发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对方四人轻微伤,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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