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Z3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队。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街**号。2014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前后杭州**有限公司与**大厦一层商铺租赁使用权人签订返租协议,2015年左右因资金链断裂引起商铺租赁使用权人诉讼维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受刘某甲委托代为维权,在此期间,多次参与组织其他租赁使用权人前往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访办等多处机构为**商铺维权事宜上访,并多次在**大厦滞留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工作。

2018年9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告知徐某甲(另案处理) “2018年9月14、15、16日这几天有省市领导要到上城区政府来视察工作” 的不实消息。随即徐某甲将该信息编辑为“紧急通知:陈姐得到内幕消息,14、15、16这三天,市政府、省政府领导会在上城区政府视察工作。机会给了,就看大家给不给力了,现在人多力量大的关键时刻到了,希望大家能赶过去的业主朋友都赶过来,来**集团、上城区政府!”并组织发布在**维权总群。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稍作修改后又和徐某甲各自转发多次。随后群内商议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前往杭州市上城区政府群体性上访维权,并讨论标语(状衣式样)格式内容为“**公司欺诈还我商铺,请政府做主”,由吴吴某甲(另案处理)于2018年9月15日在临海一文印店制作统一状衣。

2018年9月17日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其他商铺维权人在本市上城区**大厦一楼聚集,随后大部分人员佩戴书有“**公司欺诈还我商铺,请政府做主”字样的状衣,沿本市上城区西湖大道、中山中路、惠民路行至上城区政府,当上述人员途经中山中路惠民路岔口时被执勤民警警告,相关人员遂陆续脱下状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则自行前往上城区政府门口与其他维权人员会合。信访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及其他聚集的维权人员群体滞留在上城区政府信访办门口人行道上,引起一定程度的交通秩序混乱,执勤民警及增援的保安人员进行劝阻、驱散。至当日11时左右,聚集人员被警用大巴带至上城区江城路**宾馆门口。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留在警用大巴上拒绝下车并唱国歌,造成聚集人员再次骚动,引起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宾馆门口的道路部分拥堵及人员围观,后被现场执勤民警警告平息。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公安人员传唤至站前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9月17日其和维权人员在**大厦处穿戴状衣前去上城区政府,其单独到达政府时没有穿状衣。后其根据警察要求上了警用大巴,在江城路一家宾馆停下后他们要求见领导并拒绝下车,之后被送去站前派出所。其曾在微信群里要和大家一起上访。

2.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的信访活动,陈某甲比较活跃,在群里发送了相关的信息。吴某甲本人则制作了标语到现场分发。

3.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3日晚其接到陈某甲消息后在维权群里发消息称省市领导要来组织业主集体上访,陈某甲也转发该消息。后讨论了标语如何制作的问题。9月17日当天其没有佩戴标语,但参与上访并拍照,被警用大巴带到江城路**宾馆时也和其他业主一起唱国歌。另7、8月份两次维权陈某甲也在场。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委托陈某甲代为维权,另其称陈某甲并没有出资过商铺,但和陈某甲说过铺子一人一个。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曾听说过商铺刘某甲和陈某甲是一人一个,但有无付钱不清楚。

6.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4日的时候部分业主前往省信访局上访,后在陈某甲指挥下,拒绝离开,并围堵街道工作人员。后又不满信访局回复,带领业主回去守铺,到晚上才离开。

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3日外海业主前往市信访局信访,并由陈某甲出面召集人员要求信访局出具文书,次日该批人员又到了省信访局,工作人员接待了以陈某甲为首的五个代表,并出具了不予受理的文书。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开始发生业主维权的相关事宜,其中陈某甲是业主代表,召集业主进入工地或者到政府上访。

9.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4日其在省信访局维稳时看到陈某甲组织现场的业主聚集起来。8月份的时候陈某甲也聚集业主在小营街道一楼大厅喊口号,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1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陈某甲基本上每天会到**大厦,言语和行动也比较激进,曾有一次在物业办公室赖到半夜,影响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

11. 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4日在省信访局陈某甲有煽动业主不要离开的行为。其在维权过程中起带头作用。

1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陈某甲两次组织上访业主信访,9月17日时聚集在区政府门口造成交通混乱。

13.证人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6日-8日期间有一名女子连续至**大厦的办公室内,法官下班也不肯离开,影响了办公秩序。

1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6日-8日期间有一名女子连续至**大厦办公室内不肯走,法官下班也不肯离开,影响了办公秩序。

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8日一名女子一直赖在**物业和法院共同办公的办公室不肯离开,呆了一个晚上,扰乱了单位正常秩序。

16.证人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中午有一警用大巴停在宾馆门口,部分上访人员滞留不肯离开,但其没有看到其他过激行为。交通有一定拥堵但未全部堵死。

17.证人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3日其在业主群里看到陈某甲和“把握今天”发的消息后于9月17日赶到杭州,和几十个人站在区政府门口,后被带至**宾馆门口。至下午其又和二十几个人到区政府信访办,之后被带走。

18.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其到区政府上访是因为工作人员让他们那天过去,微信群里的消息她也看到了,是陈某甲和“把握今天”发的。那天的标语其不知道是谁做的。另陈某甲会在群里发关于守铺的消息。

19.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陈某甲平时在维权群里比较活跃,会发消息让大家去政府维权。9月17日当天的标语是吴某某拿来的。

20.证人应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去维权时几次看到一个叫陈大姐的,声音比较大,有和民警交流的情况。

2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其和多人前往区政府上访,中途有人递标语,但其没有佩戴。群里的消息是“把握今天”和陈某甲发的,陈某甲平时维权时比较活跃,也很强势。

22.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陈某甲持有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以及白色酷派手机各一只被依法扣押。

23.手机页面截图,证实陈某甲处扣押的两只手机的截图情况,其中酷派手机未截取有用信息。苹果手机中有业主群的聊天信息,包括陈某甲本人的发言情况。其在群中发言“区、市、省信都给依据了,可以去北京了。出点经费去北京上访”“我们合理合法去上访,报名”“明天去北京开始报名10个以上越多越好”“衣服、红旗都不做了,没有经费”。

24.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被动到案。

25.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26.委托书,证实刘某甲委托陈某甲代其处理其与**公司、**集团的相关租赁纠纷。

2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示意图、发票,证实刘某甲于2012年12月21日支付两笔258100元,分别备注1-B018以及1-B019,2013.6.1-2033.5.31租金。收款方为杭州**公司。

28.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李某丙向公安机关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

2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民警向工商银行及民生银行调取监控录像的情况。

30.行政处罚材料,证实陈某丙、胡某乙、方某某已被行政处罚。

31.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人员对吴某甲、徐某甲、陈某甲三人所持有的手机进行技术信息提取的情况。

32.行政处罚材料,证实陈某甲曾于2014年5月5日因扰乱社区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

3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公司调取2018年8月6日、7日、8日三天监控的情况以及向上城区信访局调取8月14日陈某甲至浙江省信访局信访登记的情况。

34.信访材料,证实陈某甲曾多次因社区事务等前往区信访局信访。2018年8月14日其前往省信访局信访。另外自2016年始就陆续有业主上访。

35.辨认笔录,证实祖某某辨认出陈某甲就是2018年8月6日、7日、8日一直坐在**物业、法院共同办公室内的女子。刘某甲辨认出陈某甲就是2018年8月6日、7日、8日一直坐在**物业、法院共同办公室内的女子。李某乙辨认出陈某甲就是2018年8月8日一直坐在**物业、法院共同办公室内的女子。

36. 手机截图光盘,证实李某丙手机中关于维权群的聊天情况,有陈某甲等人的发言记录,陈某甲在其中比较活跃,鼓励大家现场维权。9月17日当天有人不停的在群中发视频,陈某甲还在不停的叫人过来。在讨论做红旗做标语时陈某甲提出过不要做,也提出过不能在五星红旗上写字,不能写侮辱中国的字眼。   

37.监控录像光盘,证实2018年8月-12月期间**大厦处陈某甲及相关业主的现场情况。另有2018年11月22日陈某甲前往工商银行支行交涉的情况。

38.执法记录仪光盘,证实 2018.9.17**大厦大厅吴某甲活动情况和陈某甲贴标语情况、陈某甲在后市街信访局大门、上城区政府门口的活动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信访活动中,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虽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上述酌定的从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