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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葫芦垉养殖场经营者陈某乙为防止他人进入养殖场盗窃,指使工人驾驶一辆东风牌货运汽车(粤GKY****)及一辆五十铃牌非营运轻型厢式货车(粤G56****)横向停放在堤坝道路上,堵塞道路。当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妻子陈某丙和李某某到附近海边挖螺后各自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上述两辆车堵塞。陈某丙及李某某叫喊求救无果后,陈某丙先后持自带挖螺的铁耙、刀具打砸粤GKY****车辆及粤G56****车辆。后陈某丙帮李某某驾驶电动车从小路通过时掉进水闸下面,李某某为救陈某丙也掉进水闸下面。十多分钟后,陈某甲到达现场将陈某丙及李某某救起,并责骂养殖场经营者陈某丁。养殖场工作人员陈某戊弟到现场后,陈某甲对其进行谩骂,并用陈某丙挖螺用的刀具拍打陈某戊的背部。陈某丙将陈某甲拦开后,陈某戊离开现场。后陈某甲等人将李某某的电动车打捞起来后离开现场。

经鉴定,粤GKY****东风牌货运汽车被毁坏的价值为人民币3085元,粤G56****五十铃牌非营运轻型厢式货车被毁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525元,合计人民币4610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铁钯和菜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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