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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5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里**号。2020年9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用钥匙将余某某停在路桥区**街道**小区**号车位上的一辆车牌为浙J****2黑色奔驰轿车的机盖立标、前机盖划损(价值人民币2219元);将鲍某某停在路桥区**街道**小区**号车位上的一辆车牌为浙C****3的蓝色宝马轿车的前机盖和后备箱盖划损(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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