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海市**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杨某某使其丢失脸面,分别纠集娄某某、汪某某、陈某乙、钱某某(均已判)、吴某某(另案)等人,准备了定位器、租赁汽车、长短刀、衣服、口罩等,指使娄某某带领汪某某、陈某乙、钱某某多次在临海市区、东塍镇多处寻找杨某某伺机行凶。2017年5月24日凌晨0时50分许,娄某某带领汪某某、陈某乙、钱某某,根据事先安装的定位器确定杨某某行踪,驾车赶到临海市古城街道石竹路重庆老火锅店门口,持刀下车追砍火锅店内的杨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左手臂被娄某某用刀砍伤。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定罪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锁链,现有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指使娄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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