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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未检专用)(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未检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28日22时许,被害人麦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和杨某甲等人分别驾乘两辆摩托车送陈某丙回家,途经化州市杨梅镇**村一间店铺门前时,正在该处饮酒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认为麦某某开车很快,便扬手想将他拦停,但被麦某某避开。当麦某某送陈某丙回家再经过该处时,陈某甲认为麦某某很嚣张,便冲出来将麦某某拦停,用手捏住麦某某的脖子,并用拳头对其头部、眼部等处进行殴打。次日凌晨0时许,陈某丙的母亲打电话给麦某某叫其到**村协商医药费一事。其后,麦某某就和被害人杨某乙(1994年**月**日出生)、杨某丙以及杨某甲、杨某丁等人又返回杨梅镇**村,其中麦某某和杨某甲等人入村找人协商,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则在**村的村口处等待。当陈某甲和陈某乙(另案处理)听说有人在村口闹事后,就驾乘摩托车出到村口,见到杨某乙、杨某丙等人,二人就分别持水烟筒和防盗锁追打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麦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分别赔偿麦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各2500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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