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9****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盐河路锦福楼饭店门口出发,经邮兴北路、关河东路至秦邮路,沿秦邮路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回家,后至秦邮路高速出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陈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视频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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