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路**号,住浙江省**市**路**号。2020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33mg/100 ml)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82****小轿车从龙港市诚大酒店出发,沿站港大道往西一街方向行驶。当晚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途经龙港市白河路与金钗街路口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配合交警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137mg/100ml。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结果为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户籍资料、车辆信息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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