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3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至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妻子等人在苏州市吴某区黎里镇“新华府”饭店吃饭,期间陈某甲饮2两左右白酒。当晚21时许,陈某甲驾驶号牌为“皖KW****”的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途经黎里镇芦莘大道等处,后行驶至临沪大道“嘉三禾”足浴店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