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镇**村,住贵州省习某某**加油站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同年7月1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持有效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5****号小型汽车从习某某绿洲宾馆往习某某伏龙家中行驶,行驶至习某某赤水中路(习某某大剧院路段)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遵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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