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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乡**村**路**号,现住福安市**乡**路**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朋友陈某乙在福安市九度KTV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5月29日11时30分许,陈某甲驾驶闽JB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安市**乡**路**号沿富春大道、溪北洋大道往溪潭镇镇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溪潭镇濑尾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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