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村38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1时22分,陈某甲醉酒后驾驶粤G****号牌小型客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澳友谊花园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民警口头传唤陈某甲到湛江骨科医院抽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2.1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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