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95********,汉族,大学肄业,经商,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住宅区**单元**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驾驶号牌为浙C*****机动车途经温州市鹿城区**路**中心前道路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拦截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9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表、发还清单,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路面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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