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9********,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广州**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栋**房,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栋**房。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3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准驾车型为C1)酒后驾驶一辆粤DJ****号牌的小型汽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0mg/100ml,达醉酒状态。经提取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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