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粤C7J****号小汽车沿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佳能公司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拦停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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