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88********,汉族,大专文化,常州**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某某**街道**村委**号,住常州市钟某某**街道**村委**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杨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18日晚,醉酒后驾驶苏D3****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钟某某龙江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江中路新龙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2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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