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嵊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嵊泗县**镇**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往返于本县菜园镇和青沙村之间,后于当日晚23 时55分行驶至本县青金线公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证人语音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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