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本市津南区**镇**园**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社区**委**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棕色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营口道易佰连锁旅店门前遇交警拦检,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99.1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30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纠正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
6、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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