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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6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3的小型轿车沿泰隆街由北往南行驶,途经路桥区泰隆街946号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甲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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