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4********,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市红洲路往三棵树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山大道900米恒大城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9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液。陈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92.8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