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07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 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喝酒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6mg /100ml)驾驶一辆粤S9T***号小型轿车途径本市樟木头镇官仓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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