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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50分许,陈某甲酒后驾驶豫Q5****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乡**村至**敬老院之间的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村委南300米左右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证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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