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湘C*****的小型汽主沿湘潭市岳塘区滨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污水处理厂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陈某甲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2mg/l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陈某甲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14.5258mg/100ml。
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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