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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五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93********,哈尼族,中专文化,个体,住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区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后自养于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区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家中。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中扣押上述苏卡达陆龟。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系苏卡达陆龟(又名胫刺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Ⅱ的物种。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苏卡达陆龟(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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