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明知其儿子陈某乙强奸了被害人黄某某,且公安机关已对黄某某被强奸一案进行侦查时,为了帮助陈某乙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自己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是强奸被害人黄某某的人,欲替儿子顶罪使其不受法律追究。因其儿子陈某乙系2008年**月**日出生,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甲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陈某乙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包庇的对象是自己的儿子,且儿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主观恶性小,无严重社会危害性;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