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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某甲)(公开版)_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66********,汉族,大学本科,泸水市**局二级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住泸水市**镇**村**路**号**栋**室,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捕查重报,经审查,于2020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捕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29日。

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自1997年至2018年先后担任泸水县**委副主任兼泸水县**局局长、泸水县**局副局长,其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关系极为密切,遂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业务或生活上的许多事情都由陈某甲代其办理,帮赵某某出谋划策,在赵某某多年来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中予以包庇、纵容,使赵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逐渐壮大至长期盘踞、称霸一方;陈某甲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不务正业,主动参与实施了赵某某的犯罪行为,其与赵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共同犯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陈某甲对8-07事故的调查结果有决定性的作用或有影响到作出决定的行为。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赵某某种植油茶的行为虽然改变了原有的地表植被,但对林地造成毁损方面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个罪名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笔记本1本,算账单4张,借条1张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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