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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5日,在金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邹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云南省打洛镇越过中缅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在该地区停留十余日后,该伙人又从缅甸小勐拉原路返回中国境内。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至武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查询结果、航班信息、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吴某某、陈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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