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锦园**幢**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知远,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7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5月份期间,叶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凯牌400*800规格硅瓷板及600*1200规格硅瓷板合计价值人民币2565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6494.40平方米。后在未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指使占某某(另案处理)制作了假冒“环博”牌商标贴纸,后占某某又安排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福建省南安市陈某乙(另案不起诉)的**石材厂内将假冒的“环博”牌商标贴纸贴在安凯牌硅瓷板外包装上。后上述假冒的“环博”牌硅瓷板在温州附**医**新院区的装修工程中使用。经温州医院大学附属**医院基建处证明,本工程硅瓷板材单价为120元/平方米(统一厚度6mm,不分大小规格),涉案金额共计77932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动投案,作如实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石材厂内将陈某乙抓获。涉案单位现就经济赔偿和注册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8784142的注册商标“环博”系**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环博”硅瓷板隶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砖;玻璃马赛克;瓷砖;人造石;建筑玻璃;石料粘合剂(截止)。经比对,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图案、字母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谅解书、微信记录、**购销合同、工人工资帐单记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书、商标注册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实物出入帐、实物入库凭单、现场检查照片、温医**院基建处关于对硅瓷砖的情况说明、环博硅瓷板情况说明附主要材料价格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胡某某、郑某某、陈某丙、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犯叶某某、占某某、陈某乙、汪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真假对比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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