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4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用周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身份证办理5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先后透支10万元使用。后陈某甲将陈某丙、陈某丁的信用卡还上。周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的信用卡经中国农业银行兰陵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陈某甲拒不偿还。我局立案后周某某及陈某甲家人将上述三张信用卡本息偿还银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甲主观上具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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