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没有获得杭州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让其姐姐陈某乙(另案处理)通过淘宝网的商家伪造杭州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一枚,并将该枚印章邮寄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2019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携带该枚伪造的公司印章在乐清市白石动车站接受安检时被查获。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19枚印章(系伪造)及快递单一个存放于温州物证中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