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于2019年7 月起聘请并安排谢某甲担任徐某某**大道**休闲城助理,负责收银工作。谢某甲在陈某甲的安排下,明知**休闲城为按摩小姐与嫖客沟通撮合提供场所,使双方相识并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谢某甲每次向按摩小姐收取卖淫嫖娼活动牵线费 ( 出台费)50元,谢某甲将收到的费用汇总后全部交给老板陈某甲。2019年12月6 日21时许,按摩小姐苏某某在**休闲城三楼按摩房内与男客人自行谈妥卖淫的价钱,然后再将嫖客带到**休闲城附近自己出租屋内完成卖淫交易,并通过微信收取嫖资200元,该男子完事离开后,苏某某回到**休闲城将出台费50元上交给谢某甲。当晚23时许,苏某某与谢某乙以相同的方式完成了卖淫、嫖娼活动,苏某某收到嫖资200元(微信转账100元,现金100元),随后苏某某与谢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6 日23时许,按摩小姐陈某乙与谢某丙在**休闲城谈妥卖淫的价钱,按照休闲城的规定,陈某乙在前台管理员处买钟后,将谢某丙带到徐某某**路**号**房内完成卖淫交易,并通过微信收取嫖资200元,陈某乙与谢某丙在回店的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陈某乙没有及时将卖淫活动的50元回扣上交给谢某甲。苏某某、谢某乙、陈某乙、谢某丙四人到案后对卖淫、嫖娼一事供认不讳。**休闲城按摩小姐苏某某、陈某乙还供认,其每次卖淫都是先在**休闲城内与客人自行谈妥价钱,并在**休闲城的前台买钟出台,然后再将嫖客带到**休闲城附近自己出租屋内完成卖淫交易,每次卖淫完成后,苏某某、陈某乙都会回到**休闲城内给老板陈某甲的助理谢某甲上交50元出台费,然后谢某甲再与老板陈某甲计算收入和分成,据陈某甲供述,**休闲城7月至案发共盈利约10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谢某甲两人于2019年12月7日到案,到案后两人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事拒不招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持有的手机由侦查机关依法发还陈某甲。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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