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6196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黑D****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乘载陈某乙、田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向阳区天桥路胜利街东侧铁道口附近时,将由南向北步行穿越马路的被害人赵某某(男,64岁)撞倒在地,随后陈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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