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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邵阳市邵某县**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邵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09时许,在邵某市**镇**村路段,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粤******客车倒车进入公路时,与陶某某驾驶的沿公路直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搭乘人员王某某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陶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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