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5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乡**村,现住平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浙C99***小型轿车从平阳县水头镇驶往苍南县灵溪镇方向,当天15时25分许,途经灵溪线1KM+500M即苍南县灵溪镇灵浦北路8号前路段时,思想麻痹,未及时注意路面情况,车辆刮碰道路右边驾驶人力三轮车下车整理车斗内货物的被害人许某某,造成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中国移动详单查询手机通话记录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关于无牌人力三轮车的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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