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住山东省德洲市临邑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辽G*****)牵引辽G****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G240国道由随县小林镇往随州市区方向行驶,车上载有陈某乙。22时09分左右,陈某甲驾车行至G240国道1104km+200m路段时,因避让不及,与横过马路的行人万某甲(男,殁年75岁)相撞,造成万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随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19]病鉴字第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万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甲无此事故责任。2019年12月31日,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万某乙、万某丙、万某己、万某丁、万某戊等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随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陈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万某甲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湖北省随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承诺书;2.证人陈某乙、万某丙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19]病鉴字第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光盘一张;6.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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