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8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牌号为湘FJS633小型轿车沿G536线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536线平江县伍市镇63KM+800M地段时,撞上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甲(有智力残疾),赵某甲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赵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属过失犯罪,陈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等从轻、减轻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酌定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