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垫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现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渝******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父亲陈某乙、姐夫王某某、女友岳某某从重庆市云阳县往重庆城区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垫江县沪蓉高速下行1614KM+357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李某某驾驶的渝******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渝******号车辆乘坐人陈某乙、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安排其女友拨打110和120,并积极抢救伤者。陈某乙经垫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重特急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渝东司鉴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114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19]T9-057、58号、渝鑫车速鉴字[2019]V-303、304号司法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勘验笔录等笔录;

6.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第一,于情,虽然陈某甲的行为造成他人一死一伤及对方车辆受损的后果,但死者、伤者均为陈某甲亲人,对方货车也只是轻微受损,案发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均对陈某甲予以谅解,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然化解。陈某甲在本次事件中情感上遭受了打击,已为其过失行为付出了代价,无继续处罚的必要。第二,于法,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