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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性别:**,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21967********,**族,**文化程度,系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公交车驾驶员,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村**号,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牌号为沪******大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在由南向西左转弯过程中,因其未按规定让行而与沿**路由北向南直行过路口的由被害人陈某乙骑驶的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发生相撞,导致陈某乙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陈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就本起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已通过调解协议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不起诉陈某甲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不起诉陈某甲报警而案发, 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涉案车辆及地面血迹等相关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涉案车辆来源合法;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5.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涉案客车与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相撞的具体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乙跌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7.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8.上海市**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证实,涉案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涉案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有关规定;涉案客车车头左部与涉案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9.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谅解书证实,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就本起事故的经济赔偿已通过人民调解协议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

1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13日8时20分许,其骑驶电动自行车沿丰福路北向南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其见前方约十几米有一老头蛮快的骑驶自行车直行过海舸路时,被一辆由南向北至路口向西左转的公交车撞倒,二车当时相撞在路口内西侧人行横道线上。

11.证人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事发后接到朋友电话获悉其岳父陈某乙发生了交通事故,已被送至长兴卫生院。其赶到医院其岳父已死亡。

1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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