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福州市长乐区**乡人民政府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福州市长乐区**乡**海堤(**村至**村段)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日共223家公司参与投标。期间,陈某丙(已起诉)、林某甲、林某乙等人伙同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经各自分头召集,共组织和控制了82家符合资质的公司,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分成A、B组(一组61家、另一组21家)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其中,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经林某乙联系后,将实际控制的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用于参与围标。2018年11月6日,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1809879元中标该项目。之后,获得该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资格的陈某丙等人拿出中标价10%分配给中标公司所在小组即61家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从林某乙处分得参与围标钱款人民币135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退出围标所得款项人民币1350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呈请到案经过报告书、银行账户查询单、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福州市长乐区**乡**海堤(**村至**村段)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提取笔录、手机照片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卢某某、许某乙、王某某、陈某丁、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已退出全部获利金额。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3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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