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尤某某**镇**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尤某某**街**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尤某某**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尤某某**镇**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6********,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尤某某**镇**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纪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兄弟唐人街小区业主与小区开发商(三明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小区停车问题矛盾已久,长期未得到解决。2019年4月10日17时许,兄弟唐人街小区某个业主将有人骑摩托车冲撞该小区地下车库升降杆的视频发到“兄弟唐人街业主群”里。当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看到该视频后,在“兄弟唐人街业主群”里以发消息和红包的方式通知在家的小区业主聚集到该小区地下车库入口。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地下车库时已有三、四十名业主在地下车库入口处围观。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开发商代表杨某某就摩托车停车收费问题协商未果。现场民警及开发商代表杨某某走后,在场围观业主便提议毁坏小区地下车库财物,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现场指使被不起诉人纪某甲遮挡车库探头,指使他人将车库的照明灯遮住、将车库摄像头的电源关掉。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陈某乙等人对尤某某西城镇兄弟唐人街小区车库进出口的两套电子自动道闸、升降杆及配套的两个摄像头、立于车库进出口路中位置的隔离护栏进行破坏。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毁损的自动道闸、升降杆及配套的摄像头等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19681.08元。
2019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在尤某某西城镇菜市场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同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尤某某城关镇七五路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同年10月10日、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苏某某分别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纪某甲积极赔偿被害方三明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动道闸升降杆贰根、自动道闸贰根、摄像头贰个;2.书证:合同书、发票、损坏设备报价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3.证人纪某乙、曾某某、蔡某某、纪某丙、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于某某、詹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纪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尤发改价认2019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乙、苏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纪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纪某甲不起诉。
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尤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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