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2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1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小宾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汪某某未经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擅自在天水市麦积区渭水家园对面的河滩地(葡萄地)里非法开采砂石料。期间陈某某、汪某某雇佣挖机、铲车等设备在陈某某自家的两亩土地及购买的李某某的三亩六分地里采砂,后将开采的砂浆石销售给董某某。经查,陈某某、汪某某二人总共开采砂浆石约300车,以每车600元至7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非法销售数额达1517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汪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3日,陈某某、汪某某主动退缴涉案赃款151720元,该涉案款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鉴于陈某某系自首、初犯、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取证、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涉案赃款,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轻情节,结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主动退缴的涉案赃款已上缴国库,扣押手机已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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