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3月8日、5月23日退回桃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4月8日、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9年2月23日至3月8日,第二次自2019年5月9日至5月23日,第三次自2019年7月24日至8月7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梅某某、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段非法采挖河道砂石,经司法会计鉴定,至案发时止共采挖砂石178984吨,非法所得人民币1076.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陈某某明知南站砂场盗采砂石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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