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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采矿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幢**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日年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执行。

辩护人姚大利,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滨海新区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6日、10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滨海新区海警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永亮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某共同进行海砂买卖(明知海砂为非法来源仍参与买卖,郭永亮负责海砂的购买和分销,王某某负责海砂买卖现场的过泵和记账工作,李某某负责协助提供存储场所和南港港务报港资质)。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郭永亮在明知台湾海峡的海砂为非法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中间商犯罪嫌疑人肖明鑫(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合伙经营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称需要7万吨海砂,以每吨50元的价格订购,并于5月22日向肖明鑫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当日,犯罪嫌疑人肖明鑫名下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宁波**海运有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并向该公司转账人民币20万元。2019年5月23日至26日,经犯罪嫌疑人肖明鑫、康某丙(未到案)、王某某(永坤6899船主)、康某甲(永坤6999、永坤598、海顺兴6789三条船的船主)等人组织,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运输船“瑞康66”船长)、江某某(永坤598船长,海上现场总负责)、杨某某(永坤6899船长)、周某某(永坤6899副船长)、康某丁(永坤6899副船长)、吴某某(永坤6999船长)、康某乙(海顺兴6789船长)等人,由“永坤598(海上代号:弘龙9)”、“永坤6899”、“永坤6999(海上代号:弘龙6)”、 “海顺兴6789(海上代号:弘龙89)”4条吸砂船,在台湾海峡海域(23°02′07″N、118°25′18″E),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和采矿许可证书的情况下,进行吸砂作业,并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所有船舶“瑞康66”号船(由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指挥)进行过驳,共装载海砂71678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水尺鉴定),“瑞康66”号船抵达天津海域后被我局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新区海警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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