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宏磊采石场的法人,对宏磊采石场管理监督严重失职,造成超深越界开采致国有资源大量流失,负有完全责任。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将采面转包给付某某后,没有起到监督管理作用,造成所转包的采面超深越界开采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负有一定的责任。犯罪嫌疑人付某某,2013年2月以实际经营每一个月80万元的价格承包宏磊采石场第一组采面,承包期限为采矿证到期,2015年6月又以实际经营每两个月125万元的价格承包宏磊采石场第二、三组采面。付某某在经营第一、二、三组采面过程中造成超深越界开采,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对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0月28日的动态监测,第一组采面界外动用资源储量总计232.95万吨,经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397.7万元。第二、三组采面界外动用资源储量总计69.2万吨,经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415.2万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1年承包第四组采面,在管理经营的过程中造成第四组采面超深越界开采,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对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0月28日的动态监测,第四组采面界外动用资源储量总计36.54万吨,经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19.24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在逃)、宣某甲、宣某乙、刘某某四人为第五采面实际经营人,在经营第五组采面时超深越界开采,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对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0月28日的动态监测,第五组采面界外动用资源储量总计90.11万吨,经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540.6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发现现有证据无法验证第四组采面是按谁的要求开采,也无法认定陈某某对第四组采面的合法开采范围是否知情,无法认定陈某某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故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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