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TU****的货车,运输一批烟花爆竹制品从广东省肇庆市至广州市南沙区,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大道**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烟花爆竹均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判定均不合格;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含黑火药34278.28克、烟火药227858.63克,价值人民币89468元。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但涉案的“烟花爆竹”应当认定为含有烟火药的烟花爆竹制品,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本案中的烟花爆竹制品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也不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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